寻宝账号交易中,后来加入的抢拍功能,在论坛上看到大家吐槽很多,却都是比较盲目的吐槽。工作之余,我这个业余的人抽个时间写点不专业的东西。
在抢拍功能中,有两个事实是大家明确的:
1、这个拍卖意愿的发出者不是卖家;2、由于是低价竞拍,所以拍卖的价值获益者,也不是卖家。所以,拍卖意愿发起人是寻宝,拍卖的东西,也不是这个角色本身。拍卖的标的是对某角色的“优先购买权”,不是某角色。低价竞拍的盈利点显示不是拍卖成交价的浮高,而是出价道具。成交的也不是角色本身,而是提前购买角色的权利。
在我国《拍卖法》中,是有明确提及优先购买权的。它依据法律的“秩序价值”顺沿产生,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部分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合法保护。然而,寻宝这个优先购买权,却不是依据法律的“秩序价值”顺沿产生的,而是商家人为设定的、通过道具出售产生的、在商品合法买家与合法卖家间,人为设定的交易障碍。
什么是顺沿产生和优先购买权呢,我们日常生活中见得很多。比如A向B租房子的合同期间,B准备卖房子,A有购买意愿时,在同等价格情况下,A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
理论化的解释总是不那么接地气,我先简单提下低价竞拍的两种觉模式,再依照寻宝的竞拍流程举个例子。
低价竞拍,通常两种情况:
1、规定出价次数,他人出价不可见。这种情形完全依靠推测能力和运气。2、他人出价可见,出价次数不限制。这种情形依靠的只能一样,就是出价道具数量,只要无限堆,堆到最后那位,必然胜出。虽然堆到最后那位,未必是花费最多那位,但是通常来说,必然是花费最多那几位其中之一。寻宝选择了第二种。
某地有***商场,里面可有一只特别好吃的鸡卖。整个超市只有这一只。卖家是A,挂100元/只出售。***觉得,噫,这只鸡至少值200元,并且可以确定有很多人想买。假设***8点上班,它7点30分挂出通知,现在我们有提前购买服务,规则如下:如果没人想提前买,我们就8点准时开门,大家同时进入超市;
如果有谁想提前买,就给我钱,谁给得多,我就先放谁进去。但是注意,没得到这个购买机会的人,钱我不会退的,你可以到我们超市买情趣用品。未成年人,可以买来18岁后使用。
我们知道,超市是可以以会员制这样的合法形式,选择性对顾客开放的。问题是,超市是否能够在有多头需求时歧视***,无多头需求时全部开放。这个我自己真的不明白,我说业余,真不是谦虚,期待更专业的解答。
写完这些,大概寻宝的竞价模式、流程、性质、特征,就有了个基本的雏形了。
希望更专业的朋友解答2个疑惑:
1、《拍卖法》第六条说到“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这个“优先购买权”,是寻宝人为设定的选择行情决定是否歧视性限制潜在顾客的交易限制,用以拍卖。它能不能用来拍卖呢?不懂,求解。
2、第十条说到,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寻宝天行的经营项目中,有没有拍卖资质呢?不懂,求解。
不管有多少疑惑,有一点是确定的。《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寻宝天行拍卖自己开发的“优先购买权”,违法。
另外有个很奇怪的问题,有些号,被人投入大量的竞价道具,虽说卖家售价让人觉得很值,但是算上这些竞价道具,恐怕远远不值。为什么有人乐意这样做?说它是工作室的号,工作室是要赚钱的。一个值2000的号,如果被人挂1000,工作室花500左右去抢来,成本变成1500,卖2000,貌似是有500赚。可是卖号也是有手续费的,买来的售价是有风险区间的。这样还能赚钱么?除非……他的竞价道具不花钱。
我喜欢举例、推理、对比,就算网络立法尚少,有充足的灰色地带给商家玩儿,但是是非曲直,世人自有公论。